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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畅通农民变市民、市民变农民双向渠道,实施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山东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记 者 卢 昱 通讯员 刘贵增 报道

  大众日报济南12月31日讯 记者12月31日从省公安厅获悉,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精神,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我省部署新一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城乡户口双向流动渠道,最大限度满足城乡居民自主选择定居的意愿。

  据悉,此次改革依“宜城则城、宜乡则乡”原则,畅通农民变市民、市民变农民双向渠道,以合法居住或合法就业为条件,实施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一方面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另一方面,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改变过去乡—城单向流动模式,推动城乡劳动力、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平等交流和均衡配置。

  为确保户籍制度改革落地见效,我省同时推出多项保障措施。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研究制定按照服务管理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的实现路径;创新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扩大应用范围,拓展服务功能,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

  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落实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保留政策,解决他们最牵挂的土地、最关心的权益问题,让广大“进城族”放心、安心;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探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

  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以方便其社会生活;建设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高频事项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全省“通迁、通办”,为“跨省通办”创造条件。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金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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