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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订完善《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近日,山东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12部门对《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了修订完善。 4月28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规定》修订的有关情况。据悉,《规定》修订内容自2021年3月10日正式印发,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玉君介绍,《规定》修订后共五章42条。主要内容包括: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主要内容和程序要求、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关于保障律师在民事诉讼及其他诉讼业务中的执业权利、关于救济和责任追究。

  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主要内容和程序要求,主要体现在《规定》第一章中。

  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从事诉讼活动和其他执业活动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禁止性要求等有了具体规定

  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主要体现在《规定》第二章中。

  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其他条件,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时间、内容、次数、禁止性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律师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并对律师阅卷的时间和次数、阅卷方式、预约阅卷作了具体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法官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有平等的辩论与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律师依法提交的书面辩护、代理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附卷。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

  保障律师在办案场所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关于保障律师在民事诉讼及其他诉讼业务中的执业权利,主要体现在《规定》第三章中。

  律师为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可以向有关部门调查与所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国家机关、单位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法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有平等、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各方委托律师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办案场所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当为律师阅卷、复制资料提供便利条件,依法及时向律师送达决定、裁定、裁决、判决等法律文书。

  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应当责令改正

  关于救济和责任追究,主要体现在《规定》第四章中。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可以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调查核实建议,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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