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9月1日起实施 明确一百余种基本行为规范

  □记者 董卿 从春龙

  通讯员 张子良 报道

  本报烟台讯 9月1日,《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烟台市首部精神文明建设地方法规,也是烟台市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出台的第13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包括总则、基本行为规范、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共五章五十一条。《条例》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人人有责,人人都应尽责。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明确基本行为规范。《条例》规定,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尊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条例》围绕社会生活中一些突出问题和不文明现象,明确了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文明出行、绿色健康生活、社区公共文明、家庭文明、文明旅游、文明上网、文明就医、爱护野生动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十个方面、共一百余种基本行为规范。

  完善保障措施,弘扬社会正气。《条例》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青少年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等。鼓励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现场救护、无偿献血、全民阅读、“双拥共建”、文明创建等活动,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并对从事或参加相关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严格法律责任,强化法规刚性。《条例》在上位法规定处罚的基础上,加强不文明行为的重点治理,明确对八类公众反响强烈的不文明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分别是广场舞扰民、室内装修扰民、随地吐痰、乱倒生活垃圾、乱贴广告、乱放烟花爆竹、养犬不束犬链(绳)、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等。其他的一些禁止性行为,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闯红灯、向车窗外抛掷物品等,若违反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迎明表示,烟台市连续五届获评全国文明城市,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市民文明素养和道德水平显著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亟待规范。为更好地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地方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为文明行为促进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王琳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