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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台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健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有关要求,声明如下:

  1. 山东广播电视台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刊登(播出)的新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首次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采访报道、调查评论、档案纪录等各类新闻作品,是山东广播电视台重要的版权资产。山东广播电视台作为前述新闻作品的版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请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严格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

  2.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用户,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经山东广播电视台书面许可,不得转载、剪辑、修改、摘编、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前述新闻作品。

  3.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获得授权转载作品时,应自觉为著作权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标题。转载作品应注明来源,转载网站发表文章时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链接地址。

  4. 山东广播电视台将针对前述新闻作品加大版权监控和维权力度,对于未经许可使用前述新闻作品的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接到山东广播电视台发出的维权通知后,应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妥善解决侵权事宜。

  5. 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各新闻媒体、网站和个人应主动自查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如需继续使用相关内容,请及时联系山东广播电视台,进行版权合作。

  山东广播电视台

  2017年4月28日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张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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