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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既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是在企业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以下简称政工专业职务),是根据企(事)业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政工专业职务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分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五个档次。其中,政工员、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组部、中宣部等部门及全国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规定和有关精神,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第五条  坚持“评聘分开”原则。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为符合条件者评定任职资格,颁发证书。聘任与否,由参评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设岗需要自主决定。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七条  参评单位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八条  参评对象为:参评单位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在精神文明、武装、保卫、信访、老干部、调解、人事、文秘、监察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以上参评对象包括实行聘任制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须是大中型企业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科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以及科级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获得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在职并获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总数10%以内。

第九条  在每次申报截止时间之前3年内受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的人员,不能申报任何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第十条  当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以前退居二线、达到离退休年龄或者已离开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不能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第三章  考核定职

第十一条  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者,可直接认定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并胜任现任工作者,可确认政工员资格;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双学位获得者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胜任现职工作者,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胜任现职工作者,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第十三条  符合定职条件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核定职表,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德、能、勤、绩全面考核,按所定专业职务档次,报送相应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工职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并负责备案和具体颁发资格证书工作,不需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定职人员除外)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在关键时刻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品德优良,热爱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  获得政工员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七条  获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性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政工成果分数累计达到3分以上。

高中、中专毕业,取得政工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8年;大专毕业,取得政工员任职资格2年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八条  获得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以及党史、国史等专业知识,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密切联系群众,能够独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述能力和宣传组织能力,必须有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政工研究成果,成果分数累计达6分以上。

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双学位获得者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3年以上。

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获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对省情、国情、世情有较深的研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取得中级专业职务以来,必须有在市级以上报刊正式发表的2篇政工研究成果或1篇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发表、获奖的政工研究成果,成果分数累计达到10分以上。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3年以上。

在参评单位内部,从行政、业务等岗位转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又没有取得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不能直接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获得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对省情、国情、世情有很深的研究具有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和哲学、历史、政治、教育、法律、心理、伦理、文学等有关专业知识,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专业研究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以来,主持过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3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奖),或在国家级和省部级报刊各发表过1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奖),或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过1本以上(合著2本以上)政工理论专著,成果分数累计达到18分以上。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考试,且论文成绩优良者。

)能领导、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处理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方面,不断探索创新实践,取得突出成绩,在全省、全行业乃至全国产生过重要影响。在下列条件中具备其中一条:①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以来(初次参评人员在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个人荣誉称号或为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②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以来(初次参评人员在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获得两项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个人荣誉称号;或获得一项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个人荣誉称号,又为所在单位获得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或为所在单位获得两项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3年以上。

在参评单位内部,从行政、业务等岗位转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又没有取得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不能直接申报评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六)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个别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属于单位工作骨干,思想政治工作业绩突出,并获得过相应荣誉称号的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除外)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第五章  申报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报

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评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由省政工职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申请表》(申报初级专业职务资格者填写一式2份,中级一式3份,高级一式4份)和《推荐评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情况表》(申报初、中级专业职务资格者填写一式15份,高级、教授级一式20份,5号仿宋字体打印,B4纸复印)。

提交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工作履历表1份。

提交3000字左右的思想政治工作总结1份。总结内容包括本人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工作业绩、研究成果、历年工作所受到的奖惩情况。

按申报档次提交本人获得前一档次专业职务资格以来的政工研究成果原件,其中如有获奖的成果需同时提供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提交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正常晋升人员提交本人前一档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政工职评办公室要逐级对报送的申请表做好审核工作。要求书写工整,填报准确。填写潦草、字迹不清楚、项目不全、填报内容不准确的,不能上报。

第二十三条  考评与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成立考评小组,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对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特别要重点考察申报人员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有违法违纪、成果造假等行为的不能申报。要认真填写由省政工职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考核意见表》1份,作为推荐及评审的依据之一。同时,对申报人员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基本符合条件的,须在《推荐评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情况表》上盖章并签署考核意见,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  评审

省里设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审高级政工师和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组建,一般由1719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委员应占2/3左右。

市、有关企业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设立中级评审委员会。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进行评审以及对申报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条件进行审核。中级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315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委员应占1/2以上。

县(市、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及省直系统直属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分别设立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负责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工员及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对申报中级、高级专业职务资格人员条件进行审核。初级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委员应占2/3以上。

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政工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每届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掌握在1/3左右。

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时,出席委员不能少于全体委员的2/3。在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不少于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中要严格审查申报人员的学历、政工专业工龄、政工研究成果,然后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做出科学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评定。

各档次的申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学、大专、中专、高中毕业证书。肄业、结业和相当学历,不作为核定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正式学历。

1970年至1976年之间在进入高等院校大学普通班学习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该毕业证书等同于大学本科学历。

各种专业证书,在评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时,不按大专或中专学历掌握。

军队转业干部持有的无法认定其学制、脱产与否和学历水平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不作为学历依据。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否则不作为核定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正式学历。

第二十六条  公示

将评审委员会会议上评委表决通过的结果,通知各相关政工职评办公室,在需公示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个人年龄、学历、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资格、任现职年限、工作岗位及职务;近五年来政工研究成果及获奖情况;提前晋升者所具备的提前晋升条件;初次参评人员参评条件;转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推荐单位考核意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办公地址、邮编、电话等。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应实名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由各相关政工职评办公室出具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上报上一级政工职评办公室。

公示结束后,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行文通知呈报单位,由呈报单位逐级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并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向获得任职资格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检查验收

每年的评定工作结束后,要逐级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内容包括:有健全的评审机构和办事机构;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范的评审工作程序;完备的材料和手续;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评定结果公布以后的社会效果;按中央规定落实受聘担任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等等。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弥补不足。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政工职评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企业宣传处。主要职责是:起草制定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条件材料的审查;负责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颁发证书;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市、省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政工职评办公室分别设在各市党委宣传部负责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处、室)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的人事或政工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起草制定本市、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市、本部门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申报人员条件的审查;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负责对本市、本部门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  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政工职评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市、区)党委宣传部负责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室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的人事或政工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申报人员条件的初审;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上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文件精神在本地、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一条  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工职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纪律观念。

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把有关的政策通过适当形式,向广大政工人员和职工群众讲清楚,把申报和评定的全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政策标准公开、申报人员及其条件公开、评定结果公开,增强职评工作的透明度。

严格控制参评范围,不准随意开口子,防止乱搭车;坚决执行政策,不降低政治标准,不放宽条件。

严格审查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种材料,防止弄虚作假,对虚报资历、假冒岗位、伪造学历、剽窃成果等不正当做法,查实后,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骗取了任职资格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任职资格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能再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遵守关于党政干部勤政廉洁的规定,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准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巧立名目变相乱收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省政工职评办公室。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山东企业宣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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