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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许可条件
总局批准的、有相应进口资质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数量限制
无限制
许可程序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许可期限
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申报单;详细说明
3.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详细说明
4.进口协议草案或订单;详细说明
5.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详细说明
6.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审查评估意见;详细说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010-83138249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办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吴杭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