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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成品审批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许可条件

  总局批准的、有相应进口资质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数量限制

  无限制

  许可程序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许可期限

  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申报单;详细说明

  3.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详细说明

  4.进口协议草案或订单;详细说明

  5.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详细说明

  6.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审查评估意见;详细说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010-83138249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办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吴杭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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