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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审批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许可条件

  1.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单位应是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

  2.进口用出版的音像制品的题材、内容应符合出版单位的业务范围;

  3.进口用出版的音像制品的题材、内容应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对音像制品内容具体规定。

  数量限制

  无限制

  许可程序

  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许可期限

  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 《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详细说明

  2. 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件;详细说明

  3. 节目样片;详细说明

  4. 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详细说明

  5. 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详细说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010-83138251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办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吴杭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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