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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泉城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擅自利用遗产建筑办展览最高罚5万

  26日,济南市城乡水务局网站发布《济南泉·城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从中了解到,“泉·城文化景观”遗产区禁止进行任何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地上或地下建设工程,缓冲区实行分级保护。在遗产区擅自利用遗产建筑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最高处罚5万元。

  “济南泉·城文化景观”是指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中的“济南泉·城文化景观”(以下简称“泉·城文化景观”),由彰显遗产价值的泉水、人工河道、人工湖泊、人工渠系、水闸及城墙、泉水公共空间、泉水街巷、泉水宅院、泉水园林、泉水寺庙十类遗产要素组成。

  根据征求意见稿,“泉·城文化景观”保护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保持“泉·城文化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泉·城文化景观”保护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统筹兼顾,同时尊重“泉·城文化景观”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促进权利与义务相均衡。

  根据征求意见稿,“泉·城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禁止新增或填埋泉池、人工渠系、泉井,擅自更改泉池、泉眼、泉井、人工渠系等水利设施的位置和改变遗产要素与周边环境的历史格局,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同时禁止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或原址重建遗产建筑和开展对遗产本体安全、环境格局、风貌和价值认知造成不良影响的改造。

  禁止进行任何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地上或地下建设工程,必要的保护利用、环境整治、安防及消防、基础设施提升、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遗产本体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场地景观绿化、铺装等应避免过于现代化,应注重与文化景观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对建设项目高度、体量、风貌、形式、色彩的控制应符合各遗产管理单位的管理规定及历史文化街区的相关管理规定。

  值得注意的还有,在遗产区擅自利用遗产建筑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将由济南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联合济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遗产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章摆设摊点的,由济南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联合济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强制拆除。此外,遗产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遗产安全的物品还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缓冲区则实行分级保护。一类缓冲区内重点加强与文化景观密切相关的山体、水体以及重要观山视廊;二类缓冲区按《济南名泉总体保护规划》要求执行,重点保护济南“泉·城文化景观”的生态环境,保障泉水安全。

  “泉·城文化景观”应当如何保护与传承呢?根据征求意见稿,“泉·城文化景观”保护与传承将以保存“泉·城文化景观”的历史信息和延续其价值为目标。对于相关要素的传承利用,鼓励发展社区服务、文化展示、旅游服务、文化消费等业态。禁止发展重油污餐饮、工厂、需要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和污染物的业态,公共和国有建筑禁止改造为私有、进入性差的功能,慎重引入产生声光污染的商业功能。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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