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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

  □记者 张依盟 董方舟 报道

  本报济南1月7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文化和旅游厅获悉,为进一步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刚性要求,全面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近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试行)》。

  文件提出,应保尽保、科学保护,不得搞建设性破坏。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依法报批,修缮革命文物不得未批先修、边报边修,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类设施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对外开放,道路通达串联,不得修而不用、一锁了之。正确使用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积极履行修缮保护责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任由文物损毁。依法进行革命文物收藏,不得非法买卖。科学合理设计展馆展陈,不得贪大求洋,等等。

  下一步,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指导各地讲好革命文物背后的故事。结合文艺演出、非遗展示、展览展会等,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进社区、进农村、进军营、进企业、进景区,确保宣传推介贴近群众,发挥效能。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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