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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或资产转让、增资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梁雯 济南报道

  近日,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山东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注册资本、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做出规定,要求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其中,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履行报批程序,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管理办法》规定,山东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需要审批或备案的事项,根据《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规定,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需报请省文资管理理事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

  省属文化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时,不影响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转让给国有股东的,报省财政厅审批;转让给非国有股东的,应报省财政厅审批,涉及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的,须先报省委宣传部审查把关;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审查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管理办法》要求,山东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对于省属一级文化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报省财政厅审批;增资对象为非国有资本的,报省委宣传部审查把关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股东地位的,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审查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所属子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由省属一级文化企业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管理办法》指出,省属文化企业转让房产、设备、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使用权等重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据悉,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依法依规进行交易,有利于山东文化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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