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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版权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山东省著作权保护十大案件

  为集中展示我省著作权保护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版权局联合省高院选定了“2021年度山东省著作权保护十大案件”,现予发布。

  1.咪咕音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手机彩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经授权对《美丽的草原我的家》等82首音乐作品进行集体管理。咪咕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通过其网站“彩铃包月”业务,将音著协管理的82首音乐作品作为彩铃提供给手机用户订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济南分公司)参与了彩铃业务的收费及办理。音著协认为咪咕公司、移动济南分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咪咕公司、移动济南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当彩铃订购人设置该彩铃后,可以被拨打人听到,该彩铃订购人实际上已经通过彩铃业务提供方将涉案歌曲公之于众,该传播方式系“交互式传播”,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咪咕公司和移动济南分公司合作运营的彩铃业务侵害了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咪咕公司、移动济南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6.4万元。咪咕公司、移动济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7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语:手机彩铃系手机用户或通信公司为呼叫手机的主呼方设定的特殊音效,包括音乐、歌曲等。随着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各大通信公司推出手机彩铃业务,由此引发的通信公司与音乐作品权利人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通话主呼方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手机彩铃,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传播”的特征。音乐公司、通信公司合作运营的手机彩铃业务未经许可使用权利人音乐作品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的裁判,通过妥善处理信息领域文化传播的著作权保护新问题,加大音乐作品司法保护力度,有效维护了音乐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2.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平板电脑侵害著作权案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系《新标准英语》(小学、中学)教材的著作权人。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记星公司)生产好记星平板电脑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销售,消费者利用好记星平板电脑通过联网和输入验证码可下载外研社《新标准英语》教材的电子版本及对应音频资料。外研社认为好记星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图书作品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好记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平板电脑中加载的图书作品文字版本等内容均与涉案图书作品文字内容相同,好记星公司以出售的平板电脑为载体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作品的复制件,侵犯了涉案图书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判决好记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好记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语:随着新技术、新模式不断出现,作品载体越来越多样化,获得作品的技术手段也日新月异。本案中,被诉侵权人以出售平板电脑并提供下载作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的复制件,系以新的载体和方式实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应予制止。本案的裁判,严厉打击了新类型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新产业、新模式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威海常青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安装使用盗版软件案

  GOLFZON CO.,LTD系从事高尔夫运动练习软件开发、设计及商业运用的高尔夫运动软件企业,其开发并设计了VISION软件并广泛适用于室内高尔夫、高尔夫教学和练习场等商业领域。威海常青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公司)为专门从事高尔夫练习、高尔夫模拟器销售及高尔夫用品批发及零售的企业。GOLFZON CO.,LTD发现常青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复制、安装VISION软件并在其经营的室内高尔夫练习场进行商业使用。GOLFZON CO.,LTD认为常青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常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将被诉侵权软件与正版软件进行比对,两者在画面设定、背景音乐、声优等多个方面均相同。法院对处于常青公司控制下的被诉侵权软件进行证据保全时,常青公司存在举证妨碍行为,导致保全证据不完整无法进行软件源代码比对。常青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具有合法来源。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常青公司侵害了GOLFZON CO.,LTD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于2021年4月25日判决常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语: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往往难以获取,如果将源程序比对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唯一标准,将不当加重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在被诉侵权人存在举证妨碍的情况下,权利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其主张权利的软件在画面设定、背景音乐、声优等方面相同,可以认定权利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由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以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本案的裁判,通过准确把握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对破解“举证难”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同时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了山东省著作权司法保护良好国际形象。

  4.济南一品书苑图书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

  2020年7月14日,济南一品书苑图书有限公司因涉嫌发行盗版中小学教科书被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并移交。2020年7月15日,济南市济阳区公安分局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主犯张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被抓获。2021年4月29日,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等8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9月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语:图书销售商销售盗版教科书的行为,严重侵害权利人著作权,扰乱出版市场秩序,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对涉及销售盗版教科书的著作权刑事犯罪施以刑事制裁,对维护出版行业市场秩序、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警示盗版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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