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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干部学历学位认证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湘组[2008]8号


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学历学位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各省属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湘组[2003]3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同步报送和审核确认拟任省管职务干部档案和干部信息的规定〉的通知》(湘组[2006]55号)精神,为认真做好干部学历学位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日制教育
  (1)全日制教育的认定标准为:参加全国统一的升学考试、学习期间采取全脱产方式、未享受单位工资及福利待遇、毕业以后重新分配。
  (2)全日制教育类型包括: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及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入学脱产学习的;2001年前参加中等专业学校升学考试入学的中专及2001年后免试直接升学的三年制中专和五年制大专情况的;参加工作前通过成人高考录取到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成教部、广播电视大学等院校全天学习取得学历学位者;根据《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80]教计字257号)有关精神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学制二至三年,属专科层次学历全日制教育。
  二、关于在职教育
  (1)在职教育认定标准为:全日制以外其它方式获得的学历学位为在职教育;
  (2)在职教育学历类型包括:自学考试;网络教育;党校(行政学院)在职(含函授)学历;在职攻读硕、博士学历学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专业学位等;业余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函大、职大、夜大、业大、管理干部学院等。
  (3)在职学历学位鉴别。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02]4号)、《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3]7号)精神,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取得的学历学位,均予以承认。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的认定,需具备四个要素:一是招生学校经教育部备案审定;二是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经省级招生办审批录取;三是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四是学完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对在职教育学历学位的表述。根据中组部组通字[2002]21号文件和湘组[2003]33号文件要求,学历学位,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学位,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具体何学科学位,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在职教育学历学位应按实填写。对于经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应将其学历、学位填写为:“电大本(专)科毕业”、“自考专(本)科毕业”、“×学学士”等。凡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博士学位的,将其学历填写为:“在职研究生毕业”、“×学硕士或×学博士”。凡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博)士学位全国联考、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只能获得学位,学历状况仍填写其入学前的学历,学位填写其所获得的学位,如“大学本科毕业、×学硕士”。凡在工作期间利用业余时间不脱产接受学校教育获得学历的,应注明“在职”,填写为:“××党校在职研究生毕业”;如为通过党校函授教育毕业的,填写为:“××党校函授本科毕业”。
  (5)各类在职教育学历学位认证需报送的材料应对照《学历学位认证明细表》(附后)的要求办理。
  三、关于党校及行政学院学历
  根据湘组通[2007]47号文件规定:1983年以来,凡按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招生计划,经统考进入省、地、县委党校培训班、理论班或其他学历班和参加省、地干部院校及普通大、中专院校(含电大)干部专修科(班)脱产或函授学习的干部学员,在国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1989年以后入学的要经省委干教领导小组或省教委验印)者,分别承认其本科、大专、中专学历,享受国民教育的同等学历待遇。之后,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又先后下发了湘干教[1993]1号、[1995]2号文件,其中规定:凡经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开办,并由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录取的干部学历班学员,在规定学制内学完所有修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由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验印的学历文凭,分别承认其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学历,享受国民教育的同等学历待遇。从1993年毕业学员开始,干部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必须加盖“中共湖南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证书专用章”或“中共湖南省委干教工作领导小组证书专用章”钢印,(以下简称“省干教钢印”),未经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验印的干部学历教育文凭,一律无效。
  (1)须加盖“省干教钢印”方可承认学历的:一是凡1993-2007年毕业的湖南省委党校及中央党校在湖南的函授大专学员、1993年-2006年毕业的湖南省委党校及中央党校在湖南的函授本科学员、2004年-2007年毕业的中央党校在湖南的在职研究生学员,其毕业证书必须加盖“省干教钢印”,方为有效。二是1993年以后毕业的原湖南省各地市州委党校、省直机关党校函授大专班的学员,以及干部中专学校和县市委党校函授中专班的学员,其毕业证书必须加盖“省干教钢印”,方为有效。三是在湖南省内的部队院校代中央党校招收的军队和湖南省本地函授学员,其毕业证书必须加盖“省干教钢印”,方为有效。四是国家行政学院从未开办过大专、本科学历教育。凡湖南省行政学院2000-2007年毕业的函授大专、2002-2006年毕业的函授本科、2004-2006年毕业的脱产研究生学员,其毕业证书必须加盖“省干教钢印”,方为有效。五是湖南省委党校1993-2007年毕业的脱产大专班、脱产研究生班,1993-2006年毕业的脱产本科班学员,其毕业证书必须加盖“省干教钢印”,方为有效。
  (2)不需加盖“省干教钢印”的:2005年及以后招生的中央党校、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的大专、本科、研究生毕业证书不需加盖“省干教钢印”,其学历文凭的认定,按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执行。
  (3)党校(行政学院)学历归口表述:党校学历按照中组部组通字[2002]21号文件所附的“填写说明”规定执行。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学历参照党校学历表述。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不作为学历填写。
  四、关于军队学历学位
  认证军队院校学历学位依据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执行。地方学员参加全国统考取得军队院校的学历学位可予认定。
  五、关于国(境)外学历学位
  国(境)外学历、学位的认证,须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的认证可从网上查证;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授予的学历学位不予认可。
  六、其它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1)缺少材料问题。对于缺少某一学历学位的个别材料的,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要尽量查找、收集齐全。特别是对各类毕业生登记表,一定要尽量查找,实在找不到原件的,可到学校找复印件,并注明出处。所有材料都查找不到的,方可用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代替,并经发证学校和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盖章。
  (2)材料分类问题。学历学位材料中,如果其中有一份材料能够体现其他多份材料的内容,则不视为缺少其他材料。比如毕业生登记表中包含学生成绩表,如果档案中没有单独的学生成绩表,则不视为缺少成绩表。应当注意,并不是所有反映学历学位内容的档案材料都放在第四类,如有些学生登记表就是作为履历材料放在第一类,还有些毕业生鉴定表作为考察鉴定类材料放在第三类。
  (3)“大普”毕业生学历问题。1970年-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当时的学制规定“普通班暂为2年至3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大普”毕业生填写学历应填“大学普通班”。部分1977年初入学的也在1970年-1976年这一阶段里。
  (4)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问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对课程学习合格者,只能颁发结业证书,不能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
  (5)新的报考方式学历学位材料问题。高考、研究生招生实行网上报名后,新形成的学历学位材料有信息确认表、复试表等,仍有高考报名表和报考攻读硕(博)士研究生登记表。
  (6)学历学位证书认定问题。对于不同时期不同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查核:一是查学校名录,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编写的《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咨询手册》分历史阶段分别列举了国内所有高校的名录,可进行初步查核。二是查证书式样,普通高等教育自1994年到2000年,成人高等教育自1993年到2000年使用的学历证书均为教育部统一印制。三是网上查询,自1991年至今毕业的学历可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四是直接向发证学校查证。
  (7)报送学历学位材料和呈报表应注意的问题。《干部学历学位认证呈报表》一式三份,空白栏填“无”;“学历学位材料及呈报意见”栏目中,需将有关学历学位材料名称逐份填写完整,呈报意见处加盖呈报单位党委(党组)章或市、州委组织部章;报送学历、学位材料,需将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一并送省委组织部干部信息处验校,党校(行政学院)系列学历还需验校“省干教钢印”;新呈报的学历学位材料应是原件,不得用复印件代替。
  附:《学历学位认证明细表》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2008年1月7日

 

附:
学历学位认证明细表

学历学位类 型
学历学位名称
应归档材料
备注
普通高等教育
大学专(本)科毕业
×学学士
1、高考报名表;2、高校学籍登记表(成绩单);3、高校毕业生登记(鉴定)表;4、授予学士学位材料(限于本科毕业者)。
保送生由保送材料代替报名表
成人高等教育
成教专(本)科毕业
×学学士
1、报名表(推荐入学材料);2、学籍(成绩)表;3、毕业生登记(鉴定)表;4、授予学士学位材料(限于本科毕业者)。
 
电大专(本)科毕业
×学学士
1、报名表(推荐入学材料);2、学籍(成绩)表;3、毕业生登记(鉴定)表;4、授予学士学位材料。
 
函授专(本)科毕业
×学学士
1、报名表(推荐入学材料);2、学籍(成绩)表;3、毕业生登记(鉴定)表;4、授予学士学位材料(限于本科毕业者)。
 
职大专(本)科毕业
1、报名表(推荐入学材料);2、学籍(成绩)表;3、毕业生登记(鉴定)表。
 
业大专(本)科毕业
1、报名表(推荐入学材料);2、学籍(成绩)表;3、毕业生登记(鉴定)表。
 
网络教育
网络教育专(本)科毕业
1、学生学籍信息表;2、毕业生登记表。
 
自学考试
自考专(本)科毕业
×学学士
1、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
2、授予学士学位材料(限于本科毕业者)。
 
研究生
教育
硕(博)士研究生
×学硕(博)士
1、报考攻读硕(博)士研究生登记表;2、硕(博)士研究生学业成绩记载表;3、硕(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4、授予硕(博)士学位决议书;5、专家推荐表(硕士单独考试)。
含党校(行政学院)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
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
×学硕(博)士
1、硕(博)士学位成绩登记表;2、硕(博)士学位申请表(授予硕、博士学位决议书);3、外语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1995年1月1日后提出硕士学位申请);4、学科综合科目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1999年9月1日以后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须是硕士学位获得者)
1、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入学登记表(联考报名表);2、硕(博)士学位成绩登记表;3、硕(博)士学位申请表(授予硕、博士学位决议书)。
专业硕(博)士学位(在职人员最低应有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才能报考,专业博士目前只有临床医学专业博士)
党校(行政学院)教育
××党校(行政学院)函授专(本)科、在职研究生毕业
1、报名登记表;2、学员成绩表;3、学员毕业鉴定表(毕业学员登记表);4、学历证明。
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系列统一的入学考试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导师制)毕业
1、在职研究生班研究生登记表;2、学员党性锻炼小结;3、毕业论文评审答辩情况表;4、毕业学员政治思想情况评鉴表。
中央党校在就读学生中单独录取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山东企业宣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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