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志愿服务标识使用管理有了基本规范

  中央社会工作部5月13日公布《志愿服务标识基本规范(试行)》

  对志愿服务标识含义以及设计、使用、管理等作出规定

  志愿服务标识可用于志愿服务活动会议、场所站点、文化产品等

  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其他任何营利性活动

  开展重大志愿服务活动和涉外志愿服务活动时

  应当使用“中国志愿服务标识”

  有自有志愿服务标识的可同时使用

  但应当突出“中国志愿服务标识”

  (记者 孙鹏程 魏冠宇 海报制作 孙鹏程

  

初审编辑:陶云江 窦永浩

责任编辑:王琳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