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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全国首部海上牧场地方性法规

对海上牧场建设运营与产业发展进行规范,5月1日起施行

  “目前,国家层面尚无针对海上牧场方面的专门立法,《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属于填补上位法空白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是全国第一部关于海上牧场的地方性法规。”1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介绍,本次立法采用“小快灵”形式,条例共25条、不分章节,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介绍,海上牧场是“蓝色粮仓”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海上牧场基础较好,在前期海洋牧场试点阶段,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71处,为现阶段海上牧场建设积累了一系列经验做法。同时,也显现出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比如用地用海保障不足、部门管理职责不清、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等,不同程度制约了海上牧场整体效益和产业发展。

  条例首先对“海上牧场”进行界定,明确其为集人工鱼礁、近海与深远海养殖、陆基配套、服务保障于一体的区域性新型渔业模式。同时,条例确立了发展海上牧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产业创新、陆海统筹、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各项具体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基本遵循。

  条例对建设运营与产业发展进行规范,明确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确权海域从事采捕等活动,同时保障非排他性的公益用海活动。条例强调依法养殖,禁止使用违禁投入品和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鼓励发展近海多营养层级立体生态养殖和深远海绿色养殖,并支持开展养殖容量评估,实现科学发展。

  筑牢安全生产与生态环保底线方面,条例要求,经营者要建立人员登离台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上牧场装备设施应当配备环保设施,并对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和整治责任。

  为支持海上牧场发展,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多措并举为海上牧场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例如,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型海上牧场;鼓励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新险种;加强海上牧场海洋、气象监测,提升气象保障水平。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宋文华表示,将紧扣条例核心要求,聚焦关键环节抓好落实,还将进一步健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凝聚监管合力,推动条例协同实施。(记者 刘一颖 通讯员 刘国敏)

初审编辑:陶云江 窦永浩

责任编辑: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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