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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十条措施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

保障学校在课程教学实施等方面自主权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 加快构建基础教育现代治理体系的十条措施》,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着力深化教育“放管服”改革。

  《十条措施》坚持“统”“放”结合、“放”“管”结合、“管”“评”结合,围绕“政府简政放权、学校自主治校、教师潜心育人、数字赋能治理、多部门协同保障”五大主线,构建“放权赋权—内部治理—队伍支撑—评价导向—体制赋能—生态保障”改革闭环。

  《十条措施》提出,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在人员岗位选聘、绩效工资分配、课程教学实施、预算经费使用、社会资源统筹等方面的自主权,做到应放尽放、能放尽放。依法依规厘清政府管理事项与学校自主权限,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监管。

  围绕教育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十条措施》提出推进中小学校长(党组织书记)专业化建设,深化校长职级制改革,健全后备人才培养和干部交流任职制度。适应学龄人口变化加强教师培养配备,完善岗位分级聘用和发展性评价制度,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强化班主任及优秀教师成长激励。

  健全评价体系方面,实行基于任期和年度目标的学校评价和书记校长考核制度,突出品德、体质、心理、学业均衡等关键指标。办学体制改革方面,完善市县结合的管理体制,推动资源在市域内跨县域统筹。支持集团化办学、跨学段办学,鼓励高校参与中小学教学。落实教育评价改革要求,纠治单纯以升学率评价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做法。(记者 苑文飒)

初审编辑:陶云江 窦永浩

责任编辑: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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