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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意见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
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教育培训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压实托管机构责任,明确属地与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意见》自今年9月16日施行。
《意见》明确校外托管机构标准条件。开展校外托管服务应取得相关主体资格,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校外托管机构应符合场所安全条件,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金属夹芯板建筑物、仓储建筑物等场所。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意见》对校外托管机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组织对托管学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校外托管机构不得以校外托管服务名义变相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广告。(记者 刘姝彤)
初审编辑:陶云江 窦永浩
责任编辑:王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