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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当日,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猎捕、出售棕头鸦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该案系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山东首宗适用新规办结的案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纠集徐某甲、徐某乙,在禁猎区、禁猎期内购置踏笼等明令禁止的狩猎工具,于沾化辖区内大肆捕猎出售棕头鸦雀,其中徐某甲、徐某乙仅参与了出售环节。棕头鸦雀俗称“黄豆鸟”,被收录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涉案总数达508只。张某通过微信群搭建“野外捕猎—线上售卖—跨区域流转”的非法利益链条,由同案人员徐某甲、徐某乙分装、快递外运,将一只只小鸟销往外地。
受办案机关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出具专业评估意见:此次非法狩猎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合计117840元。大规模捕猎致使当地棕头鸦雀种群数量大幅下降,对区域鸟类繁育栖息环境形成了难以逆转的负面影响。
按照以往的办案惯例,野生动物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大多采用金钱赔付方式履行。但这一次,沾化区人民法院没有让被告人“一赔了之”。
“采用单纯的经济赔偿方式,行为人虽然履行了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受损的生态环境实际上并未得到及时修复。赔偿损失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一种罚款,但这不是我们的初衷。”案件承办法官、沾化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洪海表示,法院严格恪守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恢复性司法要义,创新适用植树造林、林区巡护、候鸟值守等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举措,同时判令主犯张某于省级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作出赔礼道歉。
张某当庭悔过,表示自愿接受替代性生态修复任务,保证按期落实林地管护工作,并主动向周边乡民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劝导邻里严守非法狩猎的法律红线。
“亲身参与植树护林、巡查栖息地,方能真切认知野生鸟类承载的生态价值,从思想根源上扭转‘捕捉小型野生鸟类不构成违法’的错误观念。”旁听庭审的沾化区人大代表桑颖对此评价,劳务代偿机制既可减轻经济条件有限的被告一次性足额缴纳赔偿金的现实压力,又可以依托劳动矫治实现思想层面的悔过改造,为该类案件在适用财产赔偿、实地修复方式之外,提供了替代性修复的司法实践样本。(记者 刘一颖 通讯员 段格林)
初审编辑:陶云江 窦永浩
责任编辑:王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