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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自我革命作为中国共产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事关百年基业、人民福祉。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原有《条例》的基础上坚持激浊与扬清并举,根据实践要求修改76条、新增16条,为一刻不停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伟大实践提供了坚实纪律保障。
以严明政治纪律把准自我革命方向之“舵”
遵守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条例》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深刻把握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时代特征和目标任务。推进党的自我革命,首先在于以严明政治纪律把舵定向,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站稳政治立场、分清是非界限中做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没有铁的纪律就没有明确的政治方向和党的团结统一,而没有党的团结统一就不可能真正将党的自我革命向纵深推进。只有真正做到令必行、禁必止,全党才能步调一致、坚定不移。其次,要将党的政治纪律变成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尊崇党章,自觉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正风肃纪中不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高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使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以强化党纪教育充盈自我革命精神之“气”
不断开展党纪教育对凝聚全党共识、扎牢思想藩篱、扎实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纵深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强化党纪学习教育是现阶段厘清时代任务、应对风险挑战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作为依靠崇高信仰和铁的纪律武装起来的政党,无论时、势、事如何发展,始终教育全党保持铁的纪律是化解一切矛盾危机、战胜一切风险挑战的必然选择。其次,强化党纪学习教育为党的自我革命纵深发展提供精神支撑。党的自我革命作为中国共产党基于高度使命意识刀刃向内、自我纠偏的主动作为,其涵盖范围广、牵涉利益多,如果没有经常性的党纪教育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引导党员干部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就很难令行禁止、协调推进。只有在常学常思常悟中真正把握自我革命核心要义、贯通实践方法,在不断剔除影响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消极因素中强化纪律建设,不断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内无妄心、外无妄动”,充盈好党的自我革命精神之“气”,才能使党在不断自我淬炼中始终成为风雨洗礼时中国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惊涛骇浪中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定海针”。
以严肃纪律规范筑牢自我革命制度之“堤”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构建科学严密的纪律规范体系既是党的纪律建设根本前提,亦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题中之义。只有以理论高度自洽、实践高度有效的纪律规范体系为党的自我革命筑牢拒腐防变之“堤”,党的自我革命才有标准、有抓手。
推进党的自我革命,首先,要求中国共产党以不断完善党的政治纪律压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基石。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政治纪律是最重要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不断引导全体党员站稳政治立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其次,要以不断完善党的组织纪律为民主集中制的有序运行提供保障。政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来自于严密有效的组织制度,对中国共产党来说,完善党的组织纪律关键在于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请示报告制度,遵从组织程序,正确把握“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做到“团结紧张”和“严肃活泼”的辩证统一。再次,要不断强化党的廉洁纪律,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条例等措施引导和保障共产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权力观,摒弃特权思想,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此外,还要在不断强化群众纪律中赓续党的优良基因,站稳人民立场。新时代新征程,强化党的群众纪律就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确保广大党员干部在具体工作中正确履职、担当尽责,做为民、务实、清廉的好干部。最后,要以不断强化党的生活纪律正风肃纪,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让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在强化理想信念中严以修身、严以律己,确保党的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
以优化纪检机关建设巩固自我革命队伍之“躯”
建设强有力的专门性组织是确保纪律制定、执行和维护的重要保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纪律建设的专责机关,是党开展自我革命的重要组织载体,纪律检查机关建设得是否坚强有力,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纪律建设的成效和党的自我革命进程。完善纪律检查机关建设,首先要明确纪律检查机关职责,党章赋予了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三项主要任务,要使三项主要任务在执行过程中高度耦合就必须使其形成“自觉主动发现问题、执行纪律直视问题和责任追究清除问题”的逻辑闭环,使纪律检查机关既要注重构筑防患于未然的“防火墙”,又要用好严格执行纪律的“手术刀”和汲取经验告诫全党的“红黑榜”。其次,要促使纪律检查机关善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把握惩前毖后的目标导向。《条例》在深化标本兼治、强化作风建设基础上对“四种形态”做了一定修改,在第一种形态中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代替了“约谈函询”,在第四种形态中将原来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修改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进一步完善了内容体系、规范了执行路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条例》把握了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的有机统一,促使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也要把握刀刃向内、祛除顽疾的“硬度”和组织关怀、治病救人的“温度”相统一,最大程度实现纪法效果和政治效果双向互动,使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为党的自我革命纵深推进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以严格纪律实施淬炼自我革命执行之“器”
纪律实施是党的纪律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和推动已制定纪律落地生根、发挥效能的关键步骤。《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优化和完善了纪律执行路径,更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以更为有效的纪律执行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如果纪律执行出了偏差和漏洞,再完备的纪律设计都会成为一纸空文。要严格纪律实施,首先要强化政治监督,及时发现、解决、清除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坚决清除“两面人”和“伪忠诚”,防范“高级红”、“低级黑”。《条例》借鉴了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了从轻减轻处分情形,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互支撑、相辅相成的格局,有利于始终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不断在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中强化政治监督,实现在紧盯“关键少数”中震慑“绝大多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任务的执行落地。其次要强化纪律执行,严肃惩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纪检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要求做到对腐败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坚定维护和捍卫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为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纵深推进提供坚强执纪保证。(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 季冬晓 庄劲雨)
初审编辑:陶云江 窦永浩
责任编辑:霍纯晓